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事业第五十二条有效自治县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鼓励有资质的社会力量参与和举办医疗卫生事业。着力改善城乡医疗卫生条件,积极发展中医、民族医疗、妇幼保健和老年保健事业,加强地方病、传染病、职业病的研究和防治工作。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自治县强化对食品、药品、餐饮卫生等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