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财政金融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坚持属地征收原则,加强税收征管。自治县境内的上级重点工程建设产生的税收和中央、市级企业及外地企业在自治县境内生产经营产生的税收,在自治县缴纳。税法以及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自治县征收的税费,除上缴中央的部分外,全额纳入自治县财政收入。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