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自治县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坚持属地征收原则,加强税收征管。

自治县境内的上级重点工程建设产生的税收和中央、市级企业及外地企业在自治县境内生产经营产生的税收,在自治县缴纳。税法以及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治县征收的税费,除上缴中央的部分外,全额纳入自治县财政收入。

Local Regulations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