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