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五条有效自治机关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依法打击私挖乱采行为。自治县境内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国务院或者重庆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外,由自治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报重庆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价款除上缴中央财政以外的部分以及采矿权使用费,全额用于自治县的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生态恢复管理。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