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水资源。

自治县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和取水许可制度。

自治县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专项用于自治县水资源开发利用涵养保护和规划管理。

自治机关制定水土保持规划,强化水土流失防治,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自治县境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加强水土流失治理。

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