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机关加强天然林保护和生态公益林建设,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大力发展林业产业,切实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种植的林木,经依法确定为生态公益林的,由确定机关给予适当补偿。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