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机关加强天然林保护和生态公益林建设,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大力发展林业产业,切实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种植的林木,经依法确定为生态公益林的,由确定机关给予适当补偿。

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