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贯彻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强化基本农田保护。

自治县实行国有土地储备、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培育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自治县境内建设项目交纳的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全额用于自治县的耕地开垦、开发和土地复垦。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由自治县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