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机关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自治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其他领域的建设。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