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土家族或者苗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其他工作人员中,适当配备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