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自治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自治县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支持自治县经济社会建设事业。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风俗习惯的自由。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