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规划特殊教育学校的布局和发展。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根据需要设置接收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特殊教育学校,并达到省规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