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审批学校周边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学校安全的要求。不得擅自拆迁和占用学校校舍、场地。确需拆迁或者占用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按照先建设后拆迁的原则,在保持校园完整性的前提下,就近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的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用地面积,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