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本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损害绿化行为之一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结果的,按照绿化或者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