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四十七条规定,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评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