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第四十七条已废止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禁止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须经市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并注销登记后,方可处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