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第四十六条已废止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至树冠垂直投影以外五米;五十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大树,胸径在五十厘米以上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至树中心以外七米,胸径在三十至五十厘米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至树中心以外五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害古树名木和大树。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