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和消防等方面的建设,应当兼顾绿化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敷设通信、电力、燃气、供水、排水管线等公用设施影响绿化的,在设计和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绿化主管部门或者绿化管理责任单位确定保护绿化的措施。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报经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修剪费用。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