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确需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树木需要迁移的,应当向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并采取措施,保证迁移树木的成活。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