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报经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缴纳绿地占用费,并到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由绿化主管部门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绿地占用费用于绿化建设,专款专用。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