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国有土地成片出让时,不得包括其中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未经批准不得出租。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