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植认养树木绿地、平整土地、购买碳汇、参与绿化宣传咨询和以冠名的方式在指定地点栽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建立义务植树基地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