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等应当积极开展植树、栽花、种草等绿化工作,绿化、美化环境,并组织适龄公民积极参加社会义务植树活动。鼓励个人参加所在地区的义务植树活动。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