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每年3月的最后一周,为义务植树宣传周,市和区、县(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义务植树宣传活动。每年4月至5月之间安排义务植树活动月,集中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