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八条已废止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市或者所在地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