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以及施工总平面图报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