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相关省市的合作和协调机制,发挥上海航运业的优势,扩大辐射带动效应,促进航运要素的整合,实现与长江经济带地区以及国内其他地区的协同发展。本市推动与港澳台地区、世界其他国际航运中心和城市在国际航运领域的合作和交流。鼓励航运企业、航运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