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推进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工作的领导。本市设立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关日常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具体落实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各项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