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第三章 航运服务体系建设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航运经纪、航运代理等航运中介组织可以与技术服务中介、金融服务中介等中介组织开展合作经营,组建联合体,实现协同发展。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