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第三章 航运服务体系建设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本市支持金融机构利用境内外机构网络资源和电子化手段,为航运相关企业提供融资、结算、避险、财务顾问、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市金融服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促进航运融资信息交流,支持航运相关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股票、融资租赁、金融租赁等方式解决资金需求问题。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