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监察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