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 监察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已修改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者兼职人员,协助处理有关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