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