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对建筑业和其他特殊行业,可以实行职工工资支付担保或者保障金等职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