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方面的预警机制。

对劳动保障方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立即调查处理,并按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劳动保障方面的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应急保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