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有权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会提出的处理要求,应当依法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工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