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第十七条已修改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有权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会提出的处理要求,应当依法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工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