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设置举报投诉信箱及电子信箱,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指定专人受理举报投诉。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