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第十八条已修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设置举报投诉信箱及电子信箱,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指定专人受理举报投诉。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