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第十六条已修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行书面审查时,应当事先公告通知。用人单位进行自查后,应当如实填报有关材料,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核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逐步推行通过互联网进行书面审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