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无偿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

税务、工商、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共享用人单位有关信息资料。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