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第十五条已修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无偿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税务、工商、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共享用人单位有关信息资料。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