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 审定、交接、运送新兵和接受退兵第二十九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者部队的要求,认真核查新兵入伍后出现或者反映的政治、身体方面的疑点和问题,如实回复部队,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报告情况。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