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被部队按规定退回的新兵,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接收,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兵手续。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不得接收或者调换被部队退回的新兵。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