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新兵交接工作,可以采取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者部队派人接兵的办法进行。

铁道、交通、民航部门应当根据新兵运送计划,及时调配车辆、船只、飞机,保证新兵安全到达部队。

新兵交接、运送的具体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