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二章 兵役登记第十五条有效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变造。适龄公民遗失兵役证的,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变更户籍所在地或者就业单位的,应当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兵役登记变更手续。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在录用公务员、招生、办理出国出境手续时,应当查验适龄公民的兵役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