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变造。

适龄公民遗失兵役证的,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变更户籍所在地或者就业单位的,应当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兵役登记变更手续。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在录用公务员、招生、办理出国出境手续时,应当查验适龄公民的兵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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