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适龄公民应当按照兵役登记的通知要求,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

适龄公民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兵役登记站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

适龄公民在履行兵役登记手续时应当反映本人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或者弄虚作假。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