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区)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设立兵役登记站,并告示和书面通知户籍在本辖区的适龄公民按时履行兵役登记手续。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县(市、区)兵役机关的要求,提供本辖区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的名单和其他有关情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及时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