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二章 兵役登记第十一条有效兵役登记工作,由县(市、区)兵役机关组织实施。县(市、区)兵役机关应当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兵役登记工作应当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