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收集和提出拟办意见,并在接到之日起七日内交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办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