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收集并提出拟办意见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在大会结束后十五日内交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办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