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条已修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交办。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由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接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