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交办。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由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接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